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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资质等级评定
发布时间:2018-04-03 15:54:10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
 
等级确认管理办法
 
(修订稿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管理,搞好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是指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本省自愿申请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书的活动。
 
第二章  等级确认登记评定组织及范围
 
第三条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是我省安防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评定工作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的评定管理规范。
 
第四条  在本省辖区范围内注册的安防工程企业,实行自愿申请等级确认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对设计施工等级进行评定。
 
第六条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评定工作及证书颁发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章  等级评定条件
 
第八条  安防企业设计施工等级分为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壹级、贰级、叁级。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和降级原则。
 
第九条  壹级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贰级设计施工单位确认登记两年以上,近一年内完成二级以上工程6个(其中100万元以上工程不少于2
 
个),且工程投资额累计6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已建工程须按GB50348—2004、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需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
 
(三)按照国家标准GB/T19000-ISO9000要求,制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贯彻执行;
 
(四)注册资金500万元(实缴)以上。
 
 第十条  贰级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叁级设计施工单位确认登记两年以上,近一年内完成三级以上工程5个(其中80万元以上工程不少于2个),且工程投资额累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已建工程须按GB50348—2004、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需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企业负责人无犯罪记录;
 
(三)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四)注册资金300万元(实缴)以上。
 
 第十一条  叁级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需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具有较完善的技防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和涉及工程质量的采购、设计、施工、维护维修及保密、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
 
(四)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等级申请和评定
 
第十二条  申请等级确认登记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相关工商营业执照、工程业绩和其他从业条件证明材料,到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提出申请或寄送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已获得等级确认登记证书的企业于原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申请重新确认登记,等级确认登记所需材料和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逾期未申请重新确认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作废,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确认登记。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提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第十五条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接到等级确认登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遗失的,持证单位须向颁发证书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申请等级确认登记或晋级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审批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企业简介;
 
(四)企业章程、保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等相关资料原件以及复印件;
 
(六)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社保证明、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八)企业原等级确认登记证书(初办叁级者免);
 
(九)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审批表中所列的材料及相关工程业绩证明;
 
(十)验收或检测合格的证明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原件,验证受理后退回。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和有关证明。申请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建立专家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上网公布,接受申请企业、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或已获等级证书的单位所承接的安防工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曾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或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拒绝受理或撤销其相应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评定专家组采取随机和选择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等级确认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检,重点核查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企业应积极配合现场调查,否则,终止评定,或收回已获等级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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