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14 09:46:09
一、项目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含新建、复查换证)。
二、设定依据
《计量法》。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四)《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
(五)《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
四、实施主体及其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并主持考核范围:
(一)省直部门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二)省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五、许可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新建需提交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计量检定人员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每项计量标准应有不少于两名持证计量检定人员)。
(二)申请复查换证需提交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5.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6.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每项计量标准应有不少于两名持证计量检定人员);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1份;
8.《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10.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sd.cn),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登录我局网站(www.12365.sd.cn),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二)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评审:质监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完成考评任务。
(四)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评审时间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www.12365.sd.cn)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
14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49号)。
收费标准:省级新建计量标准每项600元,复查换证每项300元;市级新建计量标准每项300元,复查换证每项150元;县级新建计量标准每项150元,复查换证每项75元。差旅费由申请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