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四)《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五)《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各市质监局负责受理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的申请。
省质监局负责对相关申请的审批。
五、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四份;
2.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3.产品标准复印件一份(标准必须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是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
4. 检验方法复印件一份(检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检定或校准规范的规定)。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1、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2、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sd.cn),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在线填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上传规定的申请材料,同时到负责该项目受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二)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型式评价。申请受理的,承担检测机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时间不计入型式批准时限。
(四)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型式评价时间和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查询: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此项行政许可需要型式评价时间一般3个月;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型式评价时间和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49号)
收费标准:样机试验费,每个系列:40000(特殊、复杂)、20000(比较特殊、复杂)、6000(一般);每个品种:7000(特殊、复杂)、5000(比较特殊、复杂)、1000(一般) (只作计量性能实验的为“一般”;同时作计量性能实验和环境实验的为“比较特殊、复杂”;同时作计量性能实验、环境实验以及电磁兼容实验的为“特殊、复杂”;具体按每个系列还是按每个品种计费,由交费单位自行选择) 。样机试验费由承担工作的技术机构收取。
十二、办理地点和时间
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质监局负责受理。